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①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②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除以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
③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④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⑤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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