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行业研发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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